(2015)涉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曹巨如、曹社安与曹社安、李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巨如,曹社安,李喜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曹巨如,农民。被告:曹社安,农民。被告:李喜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巨如与被告曹社安、李喜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巨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巨如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巨如撤回对被告曹社安、李喜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