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78年11月18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米某某,男,生于1974年5月19日,汉族,甘肃省古浪县人,初中文化。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8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5年2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米某某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房屋折价款3000元,剩余房屋折价款27000元于2015年8月15日前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执行人米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房屋折价款3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