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艳光与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光,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王艳光,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幸集市。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精营东边街39号。法定代表人王贵聪,董事长。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负责人张玉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光与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光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8元,由原告王艳光负担。审判员 王根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