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临沂永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祖国强、周志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永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祖国强,周志花,胡发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87-1号原告临沂永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北段盛世金源A楼1单元21-2109室。法定代表人任广伟,总经理。被告祖国强。被告周志花。被告胡发启。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474号原告临沂永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祖国强、周志花、胡发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祖国强、周志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祖国强、周志花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