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代云天虚报注册资本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云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1818号罪犯代云天。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3日作出(2007)武侯刑初字第8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云天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8000元。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0日作出(2008)成刑终字第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2日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30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18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7月2日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以(2013)成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5年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代云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80.5分。另查明,罪犯代云天被处罚金208000元剩余206000元未履行。2014年8月18日南部县民政局证明该犯家庭困难。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云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云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 寒审判员 夏小璐陪审员 马 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