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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顺申请执行高自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15-1号申请执行人李顺,男,汉族,西畴县人,住文山市红甸乡平坝寨村民委上寨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李忠友,男,汉族,西畴县人,住文山市红甸乡平坝寨村民委上寨村民小组。被执行人高自洋,男,壮族,住文山市红甸乡平坝寨村民委上寨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326211966********。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顺申请执行高自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文中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自洋于2015年1月23日已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06)文中民一终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