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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沈云长盗窃罪、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长,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云长,男,1969年1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2002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8月1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8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0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10月3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由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云长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丽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云长、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人沈云长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撬门、撬窗入室等手段,在武冈城区入户盗窃作案31起,盗得现金、香烟、电视机、手机、电动车等物,涉案金额102714元,所盗物资均低价销售,被沈云长挥霍一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沈云长盗窃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涉案金额1850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富田村唐某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唐某某夫妇睡熟之机,将放在床头边凳子上的衣服裤子偷走,从中搜得现金1000元及香烟一包。2、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富田村罗某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把沙发上的一个女式包及床头上的一条男式裤子偷走,从中搜得现金3900元。3、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云长将武冈市教师进修学校后门撬开窜至费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床头柜上裤子内的400元现金及客厅桌子上的一台康佳LED39R51000E液晶电视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3230元。4、2014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沈云长带着一根长约2米打起钉子的竹竿窜至武冈市富田村翁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房间窗子,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用竹竿以“钓鱼”的方式将被害人的裤子偷走,从中搜得现金1000元。5、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火电厂宿舍附近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一楼中间的窗户撬开,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用自制的“钓鱼”竹竿从窗户伸进去,把杨某某母亲放在床上的一条黑色半截裤子挑出来,从中搜得现金820元。6、2013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华天商务宾馆对面上官会兵的租房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把堂屋后面木窗子撬开,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用自制的“钓鱼”竹竿把放在床边桌子上的一个灰色男式背包及一个红色女式提包挑出,包内有现金18000元,接着又将桌子上一台价值4000元的三星手机用竹竿扒到窗户边盗走。7、2012年10月7日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商业街老食全食美后面颜某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将门锁撬开,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在三楼一卧室内的抽屉内盗得一根14克的女式黄金项链,后在步步高金器柜台卖得2900元。8、2013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工业品市场沈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在三楼一间卧室内椅子上抱走一堆衣裤,从一裤子口袋内搜得现金2300元,然后在一楼堂屋里桌子上盗走精品白沙烟53条。经鉴定,53条精品白沙烟价值4187元。9、2014年春节前后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工业品市场湘西南纸业刘某某店铺内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进入店内,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将放在床边上的一条男式裤子偷起,从中搜得现金1400元。10、2013年10月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普岭路谭某某租放家电的仓库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进入仓库内,搬起四台电视机藏到屋旁边的一个巷子里,然后搭乘出租摩托车回到租房里打被告人王某某电话,告知他自己在普岭路偷起四台电视机,要王某某骑起摩托车帮忙转移,后在王某某的帮助下,分两次将四台电视机拖回沈云长王府花园的租房内,沈云长付给王某某好处费200元。偷得的四台电视机其中两台被沈云长以10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沈某甲和沈某乙;另外两台电视机由王某某帮助销赃,一台以850元的价格卖给简某某,一台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绰号叫“平原”的男子,王某某共卖得1650元,付给沈云长1600元,王某某自己从中赚取50元。经鉴定,被盗创维电视机价值1488元,乐华电视机价值2399元,BOE电视机价值2299元。11、2013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北门闸一巷*号肖某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在二楼卧室内偷出衣服,从中搜得现金5540元。12、2014年8月6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北门闸一巷*号罗某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在二楼一卧室的洗衣机上偷出一件男式中山装,从中搜得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270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后又在一楼的沙发上偷走一个女式包,包内有现金1100元,此次共盗得现金3800元。13、2014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北门闸*号夏某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将放在床头上的一个花色女式包及一条男式裤子偷走,从中搜得现金1700元。14、2014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乐洋新村*号邓某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在卧室的三门衣柜内盗得现金1800元、一张建设银行卡及一个价值400元的玉镯子。15、2014年2月6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乐洋新村邓某甲租房内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将放在床脚边的衣裤偷走,从中搜得现金3000元及一台价值200元的老年手机。16、2014年6月20多号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乐洋塘巷*号刘某甲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将放在床边的衣裤偷走,从中搜得现金50元及一台价值1400元的白色OPPO手机。17、2013年元月1日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坛子岭*号匡某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将放在卧室凳子上的衣裤偷走,从中搜得现金6000元。18、2012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坛子岭*号李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事先准备好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在二楼卧室盗得现金300元及一台黑色联想牌Y430笔记本电脑,后该电脑由沈云长交给王某某销赃,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甲徒弟,沈云长付给王某某好处费100元。经鉴定,被盗联想牌Y430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元。19、2014年7月26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广乐路*号黄某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前柜子上的衣裤偷走,从中搜得现金2100元。20、2014年8月24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庆丰巷*号钱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将挂在床边木衣架上的一条男式半截裤偷走,从中搜得一个男式钱包,内有现金815元。21、2014年6月4日凌晨2点钟左右,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南门口制药厂家属房欧阳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将床对面箱子上的裤子偷走,从中搜得现金700元。22、2013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南门口恭某某夫妇开设的诊所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将放在凳子上的一条男式长裤偷走,从中搜得现金1700元。23、2014年6月27日凌晨1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南门口半边街*号蔡某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窗入室,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三门木柜抽屉里搜得的现金1700元及香烟10包偷走。经鉴定,被盗10包香烟价值126元。24、2014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洞庭中学附近易家坪街*号肖某甲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在餐厅凳子上的一条男式长裤内搜得的现金2420元偷走。25、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龙江煤矿宿舍*栋*单元*室兰某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将放在床头柜上的一套衣裤及一个白色直板三星GTI8552手机盗走,从衣裤口袋中搜得现金1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00元。26、2014年3月7日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老建材城刘某乙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趁被害人夫妇熟睡之机,在卧室沙发上一条裤子里搜得现金2000元。之后沈云长又走到卧室对面的房间内盗得4条银色硬壳精品白沙烟和2条黄芙蓉王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736元。27、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张弓岭小区花坛边杨某乙租房实施盗窃。沈云长看到一楼左手边铁窗户有人打鼾,玻璃是打开的,就用自制“钓竿”从窗户里伸进去,把放在床头桌子上的一个黄黑相间的女式包挑了出来,盗得现金2784元,之后将包内的诺基亚手机和卡、钥匙等物品连同包一起丢弃在旁边的垃圾车里。28、2013年12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同保路赵某某经营的“饰饰如意”饰品家居折扣店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在一楼店铺内盗得黑色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800元。然后又偷偷溜到二楼卧室,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在卧室的衣柜里盗得三枚纪念章、一个电子表等物品。后纪念章和电子表均被沈云长丢弃,盗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由沈云长交给王某某销赃处理,王某某将笔记本电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甲后,交给沈云长700元,王某某得好处费100元。经鉴定,被盗的联想G480笔记本电脑价值2500元。29、2014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玉带桥肖家坝皱某租房实施盗窃。沈云长用插片将铁门打开入室,将停放在巷子里的一台红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推至王某某屋里,沈云长告诉王某某自己偷到一台电动车,要王某某帮他把电动车卖了。王某某讲正好没有车子骑,于是以800元的价格将偷来的电动车买下。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20元。案发后,王某某将该电动车退回。30、2014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水云路唐某甲经营的唐氏卤菜店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将放在堂屋桌子上的一台黑色50吋海信液晶电视机盗走搬到屋外不远处一草丛中藏起来。之后沈云长电话告知王某某,自己在水云路那里偷了一台大电视机搬不回,要求王某某帮忙转移,后王某某骑摩托车到藏匿现场,两人共同将电视机运到沈云长租房内,沈云长付给王某某好处费100元。沈云长将此次偷得的电视机放在沈某甲家,将上次沈某甲在其手中购买的42吋乐华牌液晶电视机(沈云长从谭某某仓库偷得的)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丁。经鉴定,被盗的海信电视机价值2800元。31、2012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沈云长窜至武冈市乔家湾林睦伦家实施盗窃。沈云长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门入室,在堂屋后面的一房间内偷走42吋TCL液晶电视机一台。沈云长将电视机搬往校场坪方向,放在一垃圾站旁边的猪栏里藏起,然后走到被告人王某某家,告知王某某自己偷起台电视机,要王某某骑摩托车帮忙转移。后王某某骑摩托车搭起沈云长送到藏匿电视机的地点,两人共同把电视机运到老计量局刘某丙处销赃得款800元,沈云长付给王某某好处费100元。经鉴定,被盗TCL电视机价值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云长、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证人沈某甲、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沈云长、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云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云长入户盗窃,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沈云长因盗窃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后,再犯盗窃罪,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云长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他人盗窃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云长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沈云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六条、第十四条,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云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沈云长的刑期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上缴国库(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睿珲人民陪审员  关贤华人民陪审员  肖玉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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