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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港民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蔡国祥与徐忠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祥,徐忠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071号原告蔡国祥。被告徐忠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路3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祥与被告徐忠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祥撤回对被告徐忠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国祥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会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黄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