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孙炳仁、周白妹与孙宇成、张石娟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4号原告孙炳仁。原告周白妹。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栋梁,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明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宇成。被告张石娟。法定代理人孙宇成。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烨婷,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炳仁、周白妹与被告孙宇成、张石娟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炳仁、周白妹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炳仁、周白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