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一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金武与强杏梅、韩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武,强杏梅,韩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402号原告:徐金武。委托代理人:兰汉卿,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福厚,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杏梅。被告:韩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金武与被告强杏梅、韩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徐金武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杰驾驶的强杏梅名下的冀T×××××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并向法院交纳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韩杰驾驶的强杏梅名下的冀T×××××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夏单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