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丁向荣诉黄飞雄、朱莉芳裁定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向荣,黄飞雄,朱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丁向荣,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黄飞雄,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丰泽区田。被执行人朱莉芳,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2099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飞雄、朱莉芳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黄飞雄、朱莉芳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