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立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立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陈某,男。2015年1月,本院收到陈某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陈某与徐某某于2008年3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7日经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某未对陈某履行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起诉徐某某承担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22500元;负担陈某医疗费82355.32元;支付2008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扶养费31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关于陈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天门民三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已作出判决,判决徐某某返还陈某彩礼20000元,徐某某婚前购买的嫁妆留归陈某所有。此彩礼返还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陈某患有眼疾和花去医疗费的事实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的实际情况作出的,且徐某某在诉讼中表示放弃婚前嫁妆,作为给付陈某的生活帮助。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故本院已生效的判决对陈某与徐某某夫妻存续期间的扶养关系作出了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褚小军审判员 桂义斌审判员 田祖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