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曾广兴与吴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兴,吴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曾广兴,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告吴宝生,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兴与被告吴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广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40元,撤诉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曾广兴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