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曾广兴与吴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广兴,吴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730号原告曾广兴,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告吴宝生,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广兴与被告吴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广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广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840元,撤诉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曾广兴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水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