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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要红与贾桂杨、贾洛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金要红。被告贾桂杨。委托代理人李旭辉,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洛杨。原告金要红与被告贾桂杨、贾洛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要红及被告贾桂杨的委托代理人李旭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洛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要红诉称,2013年2月1日,被告贾桂杨向原告金要红借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并由其弟贾洛杨提供担保,但之后,被告没有及时偿还借款,至今一分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借款10万元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利息4倍支付利息。被告贾洛杨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贾桂杨在庭审中辩称,借款属实,该笔借款是经案外人翟黑孩联系原告出借,借条上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实际上口头约定利息是四分,答辩人已经实际支付一年十个月共计88000元利息,利息都是打到案外人翟黑孩的银行卡上,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调解或者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被告贾桂杨、贾洛杨因生意周转向原告金要红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4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由二被告向原告金要红出具借条一张为证。借条的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金要红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用于做生意周转。借款人:贾桂杨贾洛杨2013年2月1号”。经原告催要,因二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贾桂杨称利息是按月息4分通过案外人翟黑孩给付原告的。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贾桂杨也未能举证证实。同时,原告要求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金要红与被告贾桂杨、贾洛杨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贾桂杨、贾洛杨应按约及时还款,拖欠不还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贾桂杨、贾洛杨未约定各自借款的份额,依法应视为共同借款,应对该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贾桂杨关于利息是按月息4分通过案外人支付给原告的辩解,因原告予以否认,且被告贾桂杨也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被告贾洛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桂杨、贾洛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金要红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贾桂杨、贾洛杨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