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少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徐某圆与黄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圆,黄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少民初字第8号原告徐某圆。法定代理人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磨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负责人刘某某,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某某,该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圆诉被告黄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圆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徐某圆负担。审判员 黄春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艳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