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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敬友松与被告李晓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敬友松,男。被告李晓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敬友松诉被告李晓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敬友松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敬友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友松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敬友松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