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心杰与陶安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心杰,陶安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764号原告杜心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残疾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安全(又名戚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吴云,女,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系被告陶安全之妻。委托代理人屠明,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心杰诉被告陶安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心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