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9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丘建与江津区好好理发店、傅中国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江津区好好理发店,傅中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9564号原告:邱建,男,汉族,1997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松、杨小雨,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津区好好理发店,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武城大街29号云辉丽都1幢1层1-12号。经营者:田崇好,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傅中国,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XX,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建与被告江津区好好理发店、傅中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建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霞审 判 员 刘泓炜人民陪审员 刘崇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