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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旺苍县五权镇人民政府与侯季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五权镇人民政府,侯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五权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万云,镇长。委托代理人:吴忠敏,男,汉族,生于1940年2月13日,退休干部,住旺苍县。被执行人:侯季生(曾用名侯季森),男,汉族,生于1953年6月23日,务农,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五权镇人民政府与侯季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周高尚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