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与李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李桂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书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兴权,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负责人:马英爽,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权,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诉被告李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格林豪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