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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晓燕与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燕,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570号原告陈晓燕,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15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告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崆峒区柳湖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杨明利,经理。原告陈晓燕与被告平凉市崆峒金江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