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赵云亚与吴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亚,吴云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87号原告:赵云亚。委托代理人:叶根贵,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苗。原告赵云亚与被告吴云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3年5月2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云苗于2013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月利率3%。借款届期后,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述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云苗返还原告赵云亚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吴云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费丹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