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彭俊如与闻国前、邵仁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如,邵仁怀,闻国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彭俊如。被告邵仁怀。被告闻国前。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俊如与被告邵仁怀、闻国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俊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俊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