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彭俊如与闻国前、邵仁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如,邵仁怀,闻国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彭俊如。被告邵仁怀。被告闻国前。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俊如与被告邵仁怀、闻国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俊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俊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