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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邯郸市天力洗煤有限公司、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邯郸市天力洗煤有限公司,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王玉国,王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被执行人:邯郸市天力洗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玉国。被执行人:王玉祥。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邯郸市天力洗煤有限公司、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王玉国、王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磁县漳南洗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彬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