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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包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96号委托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包强,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番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立案受理包强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正安县公安局小雅派出所通过贵州省人口信息库比对查询,在该辖区没有与之信息相符的人。本院认为:在本辖区没有与被执行人包强信息相符的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8)番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向 杰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