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包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96号委托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包强,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番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立案受理包强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正安县公安局小雅派出所通过贵州省人口信息库比对查询,在该辖区没有与之信息相符的人。本院认为:在本辖区没有与被执行人包强信息相符的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8)番刑初字第91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向 杰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