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炜与被执行人董权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炜,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XX炜,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董权,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3504021980121000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139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权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18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明辉二○一五年元月九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