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执字第6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淑芳申请执行张顺香借款纠纷一案对张顺香银行账户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芳,张顺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681-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芳,女,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张顺香,女,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顺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张顺香于2014年7月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淑芳借款及利息共计1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1220元、交纳执行费2181.8元。但被执行人张顺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顺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