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杨帮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帮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C}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杨帮然。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帮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太奇学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未依法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云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雯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