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矿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赵乃刚与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乃刚,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矿民初字第47号原告赵乃刚,男,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人,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郝存银,男,阳泉市聚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西宏厦第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厦一建公司),住所:阳泉市矿区桥西街1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彦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琪琛,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颖霞,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乃刚与被告宏厦一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乃刚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乃刚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乃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乃刚承担。审判员 仇怀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