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付烈武、郑盘坤与郑盘坤、徐春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烈武,郑盘坤,徐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214号原告付烈武。被告郑盘坤。被告徐春平。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付烈武与被告郑盘坤、徐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烈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付烈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玉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