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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付烈武、郑盘坤与郑盘坤、徐春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烈武,郑盘坤,徐春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214号原告付烈武。被告郑盘坤。被告徐春平。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付烈武与被告郑盘坤、徐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烈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付烈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玉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