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唐为华诉上海久圣酒类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唐为华。被告上海久圣酒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为华诉被告上海久圣酒类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为华撤回对被告上海久圣酒类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为华负担。审判员 唐军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 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