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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与季芳、杜秀珍、程长明、田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季芳,杜秀珍,程长明,田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03号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负责人赵佳华,主任。委托代理人都忠秋,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芳,女,51岁。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秀珍,女,50岁。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长明,男,53岁。现押于河南省新乡监狱。委托代理人季岩,女,49岁。被告田芳,女,34岁。委托代理人赵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聪,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审理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诉被告季芳、杜秀珍、程长明、田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即1550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恩村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张保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殷咪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