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封美红与泰兴市天鑫热工机电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封美红,泰兴市天鑫热工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封美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兴市天鑫热工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街道大庆西路14号。法定代表人:陈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海鸥。再审申请人封美红因与被申请人泰兴市天鑫热工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商终字第0022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封美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泰兴市人民法院(2013)泰商初字第0066号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其抽逃出资的证据。因此,(2013)泰商初字第00566号股东出资纠纷判决认定其抽逃出资也是错误的。法院未依职权调查公司账册,仅凭封美红、封海鸥双方陈述及两份借款复印件认定其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均属错误。二、封美红在2002年9月16日至2012年6月4日任股东期间享有知情权,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关于其抽逃出资、借款、个人工资被冒领的相关情况,撤销一、二审判决,进行再审。天鑫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封美红已经不是该公司股东,没有权利查账;原公司股东也不允许其查原公司账册,关系公司机密,且封美红要求查账理由不充分。再审中,天鑫公司向本院提交本院(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254号民事裁定书,说明本院已对封美红不服上述股东出资纠纷终审判决的再审请求予以审查并依法驳回。本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享有的知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权利。封美红在2012年将股权转让给封海鸥并办理工商登记后,已非公司股东,其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相关主张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故其在丧失股东身份后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封美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封美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韬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代理审判员 鲍颖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