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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义双与司艳峰、韩淑燕、崔彦鹏、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义双,司艳峰,韩淑燕,崔彦鹏,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392号原告:张义双被告:司艳峰被告:韩淑燕被告:崔彦鹏被告:张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义双与被告司艳峰、韩淑燕、崔彦鹏、张立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司艳峰、韩淑燕、崔彦鹏、张立新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司艳峰、韩淑燕、崔彦鹏、张立新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