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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军与四川省洪雅县顺隆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四川省洪雅县顺隆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住洪雅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县顺隆水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法定代表人,赵小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洪劳人仲案第41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县顺隆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被执行人已经按和解约定履行了17190元,余款正在按计划履行中。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约定履行余款,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洪劳人仲案第4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何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