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商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张复彬与邹平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刘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复彬,邹平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刘荣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212-1号原告张复彬,农民。被告邹平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临池镇华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荣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刘荣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复彬与被告邹平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刘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3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39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学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宗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