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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相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桂娟与曹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娟,曹永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孙桂娟。被告曹永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娟诉被告曹永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桂娟负担。审判员  邓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丁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