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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一终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洪宝与李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洪宝,李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一终字第00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洪宝,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东洋河村*组。委托代理人:胡新胜,宽甸县宽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莲,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甸镇东洋河村*组。委托代理人:宫兆泽,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洪宝与被上诉人李莲离婚纠纷一案,上诉人孙洪宝不服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宽民一初字第02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洪宝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洪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洪宝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孙洪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时 磊审 判 员  任 飞代理审判员  房春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海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