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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韩梅娇与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梅娇;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04号原告韩梅娇,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被告罗华,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警,住抚州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梅娇诉被告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6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大众牌汽车(号牌号码为赣F×××××,品牌型号为SUW6451DFD)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华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6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告罗华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节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朱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