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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吴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原告吴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崔会兰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