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祝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祝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祝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景波审 判 员 赵坤敬人民陪审员 薛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