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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祝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祝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300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祝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景波审 判 员  赵坤敬人民陪审员  薛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