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韦敏玉、覃锡荣、毕丽仪、覃锦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覃锡荣,毕丽仪,覃锦坤,韦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钟志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覃锡荣,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毕丽仪,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覃锦坤,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韦敏玉,住广西隆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粤广花都第1416号强制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覃锡荣、毕丽仪、覃锦坤、韦敏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粤广花都第1416号强制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覃锡荣、覃锦坤共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华南路1号801房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