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达容、魏兴波、魏雪、叶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贺达容,魏兴波,魏雪,叶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县宝林镇兴隆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20560262-X。负责人:肖建英,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贺达容,女,生于1964年10月7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宝林镇大沙村。被执行人:魏兴波,男,生于1981年12月15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宝林镇调元社区。被执行人:魏雪,女,生于1986年8月20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宝林镇老街。被执行人:叶安秀,女,生于1938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宝林镇大沙村。本院在执行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林分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达容、魏兴波、魏雪、叶安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贺达容、魏兴波、魏雪、叶安秀的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