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锋与杨威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锋,杨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锋,男,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晓平,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威,男,现住辽源市龙山区。委托代理人兰升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锋与被上诉人杨威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晓平、被上诉人杨威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升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2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晓伟审 判 员 邵常利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宿宏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