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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周丕海诉天津丽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天津丽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1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马志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丽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诉被告天津丽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胡 浩人民陪审员 宁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振速 录 员 刘宏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