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玉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玉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92号罪犯马玉红,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5日作出了(2000)忻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6日以(2000)晋刑一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5年10月1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马玉红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0分;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圆满完成改造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玉红的刑期从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7月31日、8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1月3日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28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马玉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玉红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