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中法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承德赢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德赢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法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赢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井红,经理。申请执行人承德市晨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赢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198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光审判员 齐XX审判员 梁守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