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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法执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泽仰与被执行人广西武宣正鑫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泽仰,广西武宣正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覃泽仰。被执行人广西武宣正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政寿,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覃泽仰与被执行人广西武宣正鑫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武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案字(2014)1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泽仰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武宣正鑫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14900元,交纳案件执行费124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武宣正鑫置业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在主动履行了4150元后拒绝继续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武宣正鑫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武宣正鑫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本案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案字(2014)1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武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案字(2014)19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文军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锦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