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唐执字第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字第133-0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司。法定代表人么雪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该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任文杨,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晓峰,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金波,该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二终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210万元;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30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东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