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中刑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沙难看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难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中刑执字第451号罪犯沙难看,男,彝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宁蒗县。现在丽江监狱服刑。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作出(2012)华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丽江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丽江监狱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丽江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的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难看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廷江审判员 王忠玉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